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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唐骏在南林大演讲时的“提问”事件
最近,就唐骏在南林大演讲时发生的“提问‘事件,社会上众说纷纭。有人说唐骏不该演讲,有人说南林大不该邀请,也有人说南大女生不该提问,等等。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三者都不是问题。唐骏可以讲,南林大可以请,南大女生更可以问。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南林大的学生们听得如痴如醉,只能说明他们身在南林大,却没见过鸟,也不为罪。
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件事的看点在于唐骏说的:“..., 最好签在你的身上!”,在那个场合,说这样的话,从法律角度来讲,完全可以认定是明目张胆的“性骚扰”。
唐骏有权演讲,却无权骚扰。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对此,提问的南大女生以及众多观者却仅感到唐骏无耻下流,而不知道这样的无耻下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见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普法教育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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