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沈佳

集体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件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我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始于八十年代。当时利用集体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方式首先在非国有企业进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

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个人。(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的有关企业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劳动合同适用于企业的全体职工,即一份集体劳动合同适用于企业的每一名职工;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应以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后7日内将集体劳动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劳动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通过政府行政部门的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视情况主动进行协调处理。在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一般而言,大多数在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无非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就集体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劳动合同。(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③集体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当然,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很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出口型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不少企业相继进行了裁员,甚至破产。我国南方的某个著名的玩具出口企业,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而倒闭。虽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者能够首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其劳动报酬,但劳动者所能真正获得的补偿能有多少?当然,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很重视社会的平稳发展,就玩具企业的倒闭问题,就拿出了相当的财政,代替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了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