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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协会与反垄断
王中美
2009年8月《反垄断法》正式生效。该法实际上公布已届一年,由于法条本身留白甚多,各界都猜测这一年内应当有实施细则或配套解释出台,结果却没有。这给未来的实施留下了许多疑窦。与《劳动法》等其他法律相比,曾经受各界热烈欢迎的《反垄断法》却在出台后沉寂下去,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仿佛更是可以束之高阁了。
近日,河籍律董正伟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求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向行业收取著作卡拉OK使用费开展反垄断执法。这一新闻由于与老百姓的日常娱乐颇为相关,所以被各大媒体转载,也使反垄断的执行被翻上台面。董律师表示,他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进行了此次举报,是为了阻止这些协会未来“跑到老百姓家里来收费”。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振振有词,媒体一哄而上的热捧,一时间真让老百姓们以为,这次举报真是为民请命,是反垄断的重要一炮。这一事件的炒作,从反面说明了反垄断法的公众教育,是多么重要,而专业教育,更需加紧。
首先,我们必须谈到美国1979年BMI案。美国音乐家、作家和出版家协会(ASCAP)和广播音乐公司(BMI)是美国当时最大的两个音乐家组织,负责为他们的音乐家会员统一收取著作权费和版税。BMI和ASCAP都采用简化收费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按照使用时间或者按总收益收取一揽子的使用费,允许广播公司可以使用其会员的全部音乐。然后,再从收益中向音乐家支付报酬。这一制度导致为所有其音乐被任意一个广播公司使用的音乐家制定统一的费用。
在BMI案中,BMI指控哥伦比亚广播系统公司违反了两者之间长达20多年的合同,二者在收费上产生分歧。哥伦比亚广播系统公司指责说,收取一揽子使用费就等于联合固定价格,这个合同由于违反了反托拉斯法而不可实施。联邦地方初审法院对此表示同意,并宣布这一安排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必执行。
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述决定,指令根据所有的事实重审。联邦最高法院的理由是BMI以及ASCAP的这些做法是有效率的,有效地保护了它所代表的音乐家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一个地销售音乐使用权再一个一个地定价收费,这是成本很高的。通过BMI的一揽子收费制度,这样的成本都极大地降低了,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特殊领域,联合被看成是解决现实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办法,BMI和ASCAP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这个案子说明了反垄断中所允许的一项很重要的例外理由:效率。而这一理由是此类著作权协会所能援引的最好护身符。对于音乐家而言,单个人自行地向各个使用他的作品的单位主张收费的权利,这几乎是不可行的。而音协却能提供一种群体性的服务,这种服务是音乐家们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渠道。这种意义下的联合,对社会对个人都是利大于弊的。在保护创新与反垄断之间,法律从来偏袒前者。
回到BMI案后三十年的中国,河南律师举报音协的新闻,似乎就有些痴人说梦了。音协向KTV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这一举动完全正常。KTV依靠这些音乐营利,音乐的原创者当然有权收取费用。这与其说是垄断的问题,不如说更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至于说跑到老百姓家收费,周律师大可不必操心。老百姓现在和将来购买的音乐唱片和其他类型作品中都应当包括著作权使用费,这是一个社会全面保护智慧成果的必然结果,与垄断利润是两码事。
如果说需要担心的垄断问题,可能就是一揽子收费,会造成的收费偏高问题。从目前来看,一揽子收费是节约成本的一种做法。而在几乎说没有进入成本,创新作品不断涌现,知识产品竞争激烈的音乐市场上,似乎也不太可能出现不合理收费的问题。即使政府不干预,市场也会按照供应与需求的规律将之平衡到适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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